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環保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和沈陽市政府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要求,以及省環保廳關于水泥、鋼鐵行業企業申領排污許可證的通告( 2017年第2號),制定我市鋼鐵、水泥行業企業申領排污許可證的通告如下:
一、申領范圍
1、水泥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礦山開采、散裝水泥轉運等排污單位,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排污單位和獨立粉磨站排污單位。其中,獨立粉磨站企業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2、鋼鐵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含有燒結、球團、煉鐵、煉鋼或軋鋼等生產工序的排污單位。
二、申領時限
1、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應于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臺賬記錄及定期報告制度。
2、鋼鐵工業排污單位應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臺賬記錄及定期報告制度。
三、受理/核發部門
沈陽市環保局負責全市范圍內排污許可制的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
新民市、遼中區、法庫縣和康平縣環保局負責轄區內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一般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由沈陽市環保局核發。
上述4個地區之外的區域,由沈陽市環保局組織派出環保分局按屬地開展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四、申領流程
1、排污單位登錄“國家排污許可核發平臺-公眾端”平臺(http://permit.mep.gov.cn),組織申報材料。
2、排污單位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主要申請內容。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日。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3、排污單位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4、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成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
5、核發機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五、申領要件
申領材料應當包括: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
3、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批復意見,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有環保驗收文件的,要附驗收報告和批復意見;沒有環保驗收的,要提供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的說明材料。
5、許可排放量申請報告,附不同核算方法的許可量核算過程。
6、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的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信息公開方案。
7、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不用提供許可排放量申請報告。
沈陽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