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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工信委發布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3-18  瀏覽次數:10
      核心提示:云南省工信委發布了《云南省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17年9月6日至9月16日

         

             云南省工信委發布了《云南省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17年9月6日至9月16日。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著力化解水泥行業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7〕 4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推動全省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矛盾,激勵支持水泥行業落后、過剩和不具備競爭力的產能退出,促進行業升級發展,云南省工信委發布了《云南省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17年9月6日至9月16日。

       意見稿指出,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內每年安排的2000萬元獎勵資金,以及由需要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自愿支付給淘汰退出產能企業的補償資金共同設立的資金。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1.按要求淘汰退出的水泥熟料產能,包括:(1)落后產能,指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國家和我省有關文件明確的淘汰類工藝技術與裝備的產能;(2)過剩產能,指上述落后產能以外的產能;2.第三方機構服務費:對第三方機構為全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退出落后、過剩和不具備競爭力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以及開展產能置換等工作提供專項服務。

       享受本專項資金支持的水泥熟料淘汰退出產能須符合以下條件:

       1.列入或即將列入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的產能置換方案、全省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任務完成公告名單內的產能;2.自愿接受本辦法獎勵補償標準的淘汰退出過剩產能;3.2016~2017年底前淘汰退出的落后產能;4.按要求完成淘汰退出任務的產能。

       據悉,云政辦發〔2017〕 44號文件下發后,需要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根據企業自愿和“誰受益,誰付費”原則,按每獲得1噸水泥熟料產能指標支付10元的標準,將需支付的資金打入出讓產能指標企業賬戶。


      云南省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著力化解水泥行業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7〕 4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推動全省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矛盾,激勵支持水泥行業落后、過剩和不具備競爭力的產能退出,促進行業升級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內每年安排的2000萬元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以及由需要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自愿支付給淘汰退出產能企業的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共同設立的資金。

       第三條  獎勵資金專項用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化解產能過剩相關支出,重點用于激勵支持水泥落后、過剩和不具備競爭力的產能淘汰退出,不得挪用、擠占或用于平衡地方財力;補償資金由獲得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直接支付給出讓產能指標的淘汰退出產能企業。

      第二章  支持范圍、條件、標準和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1.按要求淘汰退出的水泥熟料產能,包括:(1)落后產能,指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國家和我省有關文件明確的淘汰類工藝技術與裝備的產能;(2)過剩產能,指上述落后產能以外的產能;2.第三方機構服務費:對第三方機構為全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退出落后、過剩和不具備競爭力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以及開展產能置換等工作提供專項服務。

       第五條  享受本專項資金支持的水泥熟料淘汰退出產能須符合以下條件:

       1.列入或即將列入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的產能置換方案、全省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任務完成公告名單內的產能;2.自愿接受本辦法獎勵補償標準的淘汰退出過剩產能;3.2016~2017年底前淘汰退出的落后產能;

       4.按要求完成淘汰退出任務的產能。

       第六條  水泥熟料淘汰退出產能獎勵補償標準:

       1.落后產能,2016~2017年底前淘汰退出的每噸獎勵補償10元,其中,省級財政每噸獎勵5元,獲得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每噸補償5元;2.過剩產能,2016~2020年底前退出的每噸獎勵補償15元,其中,省級財政每噸獎勵5元,獲得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每噸補償10元;3.JT窯(即建通窯,下同)產能,2016~2017年底前淘汰退出的每噸獎勵補償15元,其中,省級財政每噸獎勵5元,獲得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每噸補償10元;4.云政辦發〔2017〕44號文件下發前列入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的產能置換方案的水泥熟料淘汰退出產能,其產能指標用于實際控制人不同的企業項目建設的,由省財政對照本條上述標準全額予以獎勵;產能指標用于實際控制人相同的項目建設的,省財政每噸獎勵5元,其余部分由該企業自行承擔。

       第七條  以下水泥熟料淘汰退出產能省級財政不予獎勵:

       1.已獲得中央或省級財政同類資金 支持的淘汰退出產能;2.未列入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的產能置換方案的產能;3.未列入全省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任務完成公告名單內的產能;4.2018年及以后年度淘汰退出的落后產能(含JT窯產能);5.未按要求完成淘汰退出任務的產能。

       第八條  獎勵資金按“先淘汰,再獎勵”的方式,對水泥熟料淘汰退出產能進行獎勵。

       第九條  企業淘汰退出產能后,不再建設水泥熟料項目的,獎勵資金優先予以支持。

      第三章 補償資金繳納和管理

       第十條云政辦發〔2017〕 44號文件下發后,需要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根據企業自愿和“誰受益,誰付費”原則,按每獲得1噸水泥熟料產能指標支付10元的標準,將需支付的資金打入出讓產能指標企業賬戶。具體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商有關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和企業確定。

       第十一條  需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未按承諾和要求支付所獲得水泥熟料產能指標資金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將撤銷其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并函告有關部門停止辦理該項目相關手續。

      第四章 獎勵資金分配和撥付

       第十二條  本獎勵資金不再進行資金申報,各地和企業上報水泥行業淘汰落后過剩產能計劃或產能置換方案時,一并上報淘汰退出產能項目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淘汰退出產能,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行業專家初審或實地核實后,對初審結果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根據復核結果,對符合獎勵資金支持范圍和條件的淘汰退出產能,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商省財政廳同意后,按規定下達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按“產能×獎勵標準”的方式,直接測算到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淘汰退出產能項目。

       第十六條  淘汰退出產能通過考核驗收后,獎勵資金方可撥付到企業。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必須全部撥付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淘汰退出產能項目企業。因淘汰退出產能暫未通過考核驗收的,獎勵資金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淘汰退出項目的產能數量,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行業專家按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要求核定,對有疑義的淘汰退出項目進行實地核實。

       第十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行業專家對項目的淘汰退出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將淘汰項目情況、淘汰前中后影像資料等整理成卷,并向社會公告淘汰退出產能的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數量等情況。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將扣回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1.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專項資金的;

       2.重復申報淘汰退出產能項目的;

       3.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的。

       第二十一條  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要加強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并根據全省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工作推進情況適時修訂。2011年8月18日印發的《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關于印發〈云南省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的通知》(云財建〔2011〕3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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