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就日前起草的《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方法》向公眾公開征集意見。據悉,該《辦法》征求意見截至5月27日。
中國銀監會高度重視杠桿率的監管工作,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和其他主要國家當局的實踐,制定了《辦法》,擬確立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的總體框架。《辦法》共計4章、21條和1個附件,分別為總則、杠桿率的計算、杠桿率的監督管理、附則。
《辦法》規定,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商業銀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于4%;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銀行業的整體杠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范。
據了解,《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適用于資本充足率監管的機構參照執行。
《辦法》的實施,將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杠桿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過度擴張和過度承擔風險,控制銀行體系杠桿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長和系統性風險的不斷累積;另一方面有利于彌補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業銀行資本套利行為,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維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資本。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杠桿率信息披露應當至少包括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和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內容。杠桿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頻率依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即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披露杠桿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