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明確不同組合同向交易價差的控制標準和目標,要求在某一時期內,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買賣相同證券,也就是同向交易的整體價差應趨于零。公司應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明確不同組合同向交易價差的控制標準和目標。他說,公平交易管理不僅需要保證過程可控制,而且需要保證結果可核查。《修訂稿》明確要求:“在某一時期內,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買賣相同證券(同向交易)的整體價差應趨于零”。
在同日反向交易方面,要求基金公司應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而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應要求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提供決策依據,并留存記錄備查(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組合等除外)。
為加強對大額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的約束與監督,《修訂稿》要求:“如果報告期內所有投資組合參與的交易所公開競價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應說明該類交易的次數及原因”,利用公開信息披露來約束基金公司行為。
《修訂稿》還對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監管等方面做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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