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記者從廣東省檢察院了解到,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施行半年來,廣東省檢察機關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60件、立案57件、作出賠償決定54件。在受理案件數同比只上升37%的情況下,立案數上升90%,決定賠償案件數上升134%。
2010年12月1日,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正式施行。2011年3月11日,湖南青年劉云超從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拿到42375元國家賠償金。劉云超此前因涉嫌搶劫犯罪被羈押339天,后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南海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劉云超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申請,成為新《國家賠償法》施行后廣東省首例國家賠償案件。
廣東省檢察院刑事申訴處處長沈丙友認為,與1995年起施行的原《國家賠償法》相比,新《國家賠償法》擴大了賠償范圍,明確了歸責原則,完善了賠償程序,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改進了賠償經費保障支付等機制,對實踐中一些突出問題進行了修正,對一些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新《國家賠償法》改主觀評價為客觀認定,只要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均應給予賠償,而不論拘留、逮捕是否存在錯誤。
沈丙友說,賠償從“違法歸責”到以“結果歸責”為主的轉變,剔除了違法性的評價,賠償要件減少、應予賠償的情形增多,賠償范圍擴展效果明顯,“新《國家賠償法》實行半年來,廣東決定賠償案件數同比大幅上升說明了這一點。”
原《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墊付,再向同級財政申請核拔,可能導致有些賠償義務機關對案件遷延不辦或找理由拒賠的情況。而新《國家賠償法》改由財政部門支付,消除了賠償義務機關墊付帶來的后顧之憂。
新《國家賠償法》施行半年間,廣東省檢察機關共作出賠償決定54宗,199萬元賠償金悉數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