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有關問題。該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該通知,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