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7日發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根據這一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辦法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