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規則。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以《試點辦法》等系列規則的發布為標志,滬港通規則體系已基本齊備,但開通時間待定。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試點辦法》調整了若干規定。
滬港通允許融資融券是《試點辦法》修改過程中的最大變化。在允許滬股通投資者在香港市場開展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類似于內地的融資業務)、股票借貸和擔保賣空(類似于內地的融券業務)的前提下,《試點辦法》明確,滬股通“融資融券”標的應當屬于上交所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范圍,擔保賣空價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價,并對擔保賣空比例限制、暫停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等事項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與此相關的四種非交易過戶情形。
《試點辦法》同時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港股通禁止融資融券的規定,明確港股通融資融券相關事宜“另行規定”。由此,港股通融資融券的業務空間也將被打開。
另外,在征求意見稿中未被允許的滬港通配股,也在《試點辦法》中得到了原則支持。《試點辦法》明確,上交所上市公司經監管機構批準向滬股通投資者配股的,由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認購,并適用現行有關股份發行認購的規定;聯交所上市公司經監管機構批準向港股通投資者供股、公開配售的,港股通投資者參與認購的具體事宜按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
為保護投資者權益,《試點辦法》明確了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應當按照滬股通投資者的意見行使股東權利,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具體事項另行規定。
此外,《試點辦法》還在交易方式、訂單類型與申報內容等方面,從有利于滿足投資者多樣性需求,有利于提高市場效率的角度出發,預留了優化空間。
《試點辦法》對前期社會高度關注的惡意占用額度問題作出了積極響應,新增了相關條款,明確滬港通投資者“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占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為防止風險的跨境傳遞,保障滬港通平穩安全運行,《試點辦法》完善了關于交易異常情況處理的有關規定,對滬股通、港股通可能發生的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置措施、市場公告等事項作出了細化明確。
《試點辦法》還對提供滬股通投資者信息提出了要求,明確上交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信息。
額度限制方面,《試點辦法》提出了更加細化的安排,對上交所集合競價階段和連續競價階段的滬股通每日額度控制、聯交所開市前時段和持續交易時段的港股通每日額度控制分別作出了規定。除此之外,滬港通的總額度余額計算公式亦有調整。
上交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就上交所會員對委托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提出了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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